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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7批次藥品不符合規定的通告經山西省食品藥品檢驗所等3家藥品檢驗機構檢驗,標示為安國市遠光藥業有限公司等6家企業生產的7批次藥品不符合規定,F將相關情況通告如下: 一、經山西省食品藥品檢驗所檢驗,標示為安國市遠光藥業有限公司、江西彭氏國藥堂飲片有限公司、海南國瑞堂中藥制藥有限公司生產的3批次薄荷不符合規定,不符合規定項目包括性狀、顯微特征和薄層色譜。 經中國食品藥品檢定研究院檢驗,標示為四川固康中藥飲片有限責任公司生產的1批次人參不符合規定,不符合規定項目為農藥殘留量。 經山西省食品藥品檢驗所檢驗,標示為亳州市興榮中藥材飲片有限公司生產的1批次羌活不符合規定,不符合規定項目為特征圖譜。 經湖南省藥品檢驗研究院檢驗,標示為四川子仁制藥有限公司生產的2批次石淋通顆粒不符合規定,不符合規定項目為溶化性。(詳見附件) 二、對上述不符合規定藥品,相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已采取查封、扣押等控制措施,要求企業暫停銷售使用、召回產品,并進行整改。 三、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要求相關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上述企業和單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三、七十四、七十五條等規定對生產銷售假劣藥品的違法行為進行立案調查,自收到檢驗報告書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對相關企業或單位的調查處理并公開處理結果。 |